中国土地学会章程

(2001年8月10日中国土地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土地学会,英文全名“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C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推动我国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对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8号2号楼;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与发展;

(二) 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 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 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蹦译土地科技书刊;

(六) 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 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八)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 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土地科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或所在的省级土地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或省级土地学会批准,即可入会。省级学会批准的会员,应报本会备案。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中国土地学会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诗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三)  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  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退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 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为中国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成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 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 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8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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