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分会管理办法

2005年04月20日  中国土地学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各分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有效地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土地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各分会是中国土地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均由中国土地学会承担。其名称前均冠以中国土地学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分会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将有关文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在分会下不能再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分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十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顾问。其任期与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常务理事兼任,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选举常务理事会时同时产生。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各分会提名推荐,应尽量考虑理事人选,经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会正副主任委员,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及顾问由各分会聘任,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第六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各分会在《中国土地学会章程》和民政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专业培训、项目论证、技术咨询等项活动,并承办中国土地学会交办的事项。在每年年底,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中国土地学会。

第七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各分会没有单独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中国土地学会会员均可自愿参加各分会的活动。各分会可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中国土地学会统一登记,会员交纳的会费由中国土地学会统一收取。在中国土地学会会员库下可设各分会的专家库。

第八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分会不设独立帐户。各分会自筹的经费按照《中国土地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中国土地学会帐户,由学会财务单列帐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各分会推荐的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按一定比例划拨各相关分会。各分会指定一名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负责本分会帐目经费的开支。

第九条  中国土地学会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为所属各分会刻制印章。各分会必须在本分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印章。印章须由各分会主任委员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须经分会主任委员同意或授权分会秘书长批准。各分会使用印章的文件或文字材料,须交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存档。如违反规定使用印章,中国土地学会有权收回该分会的印章。

第十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分会组织重要活动印发的正式文件由中国土地学会编制统一文号,使用中国土地学会文件纸,盖各相关分会的印章。发文稿纸和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交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存档。各分会的重要活动要有会议纪要,学术会议要有会议综述,并交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存档(文字和电子版)。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中国土地学会所属分会活动正常开展,各分会可挂靠在与其业务范围相关的单位,分会的挂靠单位应保证给予该分会人财物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土地学会五届  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0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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