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登记和管理办法

2004年06月29日  中国土地学会

中国土地学会是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会员是学会的基础,各省级土地学会是本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团体会员单位是本会与个人会员联系的纽带。为进一步壮大团体会员队伍,规范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土地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本会个人会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团体,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活动;

2.可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中国土地科学》期刊、《中国土地学会会讯》及其他有关资料;

 3.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人员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将得到优先安排和适当优惠;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

5.有资格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人选;

6.可与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建立链接,并在“团体会员之窗”栏目获得宣传服务;

7.在《中国土地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版面费予以优惠;

8.以优惠价格购买本会发行的图书、资料;

9.有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评奖活动,评审费予以适当减免;

10. 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给予监督;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5.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及咨询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登记

 1、各省、市、自治区土地学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均为本会当然的团体会员;

2、本会委托各省级土地学会和各分会向本会推荐团体会员;

3、要求入会的省级以下土地学会,经省级土地学会推荐,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登记表可从中国土地学会网站下载),加盖省级土地学会公章后报本会,即可成为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4、要求入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事业、企业单位,应向本会提交团体会员登记表(登记表可从中国土地学会网站下载),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5、与本会相关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经过双方协商,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相互为团体会员;

6、本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发文并在网上公布上一年新加入的团体会员名单。

四、团体会员的日常管理

1、团体会员均须在网上通过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及时对登记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2、团体会员单位委派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3、凡由本会各分会推荐的团体会员,可同时与各分会建立直接联系,自愿参加各分会组织的活动;

4、1年未交纳会费的团体会员,不再赠送会刊,连续两年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团体会员证;

5、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团体会员证;

6、退会的团体会员名单每年在学会网站上公布。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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