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学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土地学会财务管理,规范本会的会计行为,理顺财务关系,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在各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及时、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确保各项 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本会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根据有关规定学会的财务依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财务负责人为法人代表(现为秘书长〉,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接受中国土 地勘测规划院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属的办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 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学会财务根据年度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 编制收入预算,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支出预算。
第九条 财务预算管理是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依据,学会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形成全面反映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预算体系。
第十条 学会财务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本年度各项收支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允许更改预算数,不得随意扩大预算支出,确因工作 需要增加预算的,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学会财务根据学会资金状况 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学会财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年度执行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对下达的预算经费,实行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向秘书长和规划院财务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需动用预算经费或课题经费及委托外单位承担的项目,要根据双方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经本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经费划拨手续,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以拨代 支和转移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课题经费的预算、使用,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支出原则,合 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按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它包括财政补助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学会活动收入、会费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 入。
第十六条 上述的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收入预算管理,计入相关收入科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财务对协作单位的代管经费,依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 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它包括:事业支出、 学会活动支出、对分支机构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一切支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 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支出均应计入相关支出科目,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对批准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需经本会领导集体审定后,由秘书长签批。专项课题经费的使用,按照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结余
第二十二条 结余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余额按有关规定转入事业基金一 般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专项经费结余应单独反映。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各类资金均应拨入〈汇入)学会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各分会所筹 集的活动经费由学会财务单列科目核算,各分会不设独立核算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国家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学会财务负责固定资产 价值形态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并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 卡、物相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外技资的管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坚持投资回报原则,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七章费用的审批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费用审批权限
(一)领导集体审批的事项
1、对外投资项目:
2、各种呆帐、坏帐及财产损失的核销处理:
3、各项年度-预算计划:
4、需经领导集体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日常经费支出审批
1、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2、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业务开支,由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审批(但不包括以现金形式 支付的各种劳务费用)。
(三)各分会活动经费支出的审批
1、各分会在使用自有经费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时的业务支出,原则上由各分会的主任委 员负责审批,特殊情况不能审批的,需用书面形式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审批,但需经本会秘书长同意;
2、如需本会补贴活动经费的分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1、报销人员首先要填写费用报销单,在领款人处填上姓名,并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 审批,购置办公用品、日常消耗品等,应有验收入签字,需入库的要填制"入库单",开具 发票,当中的项目栏和日期等,需据实填写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购置固定资产的按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会计审核并签字,出纳根据审批、审核、无误完整的报销凭证方可办理报销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报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凡是报销的发票必须同时具有经手大签字、领导审批,方能 给予报销,对于具有专项用途的发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购物发票应注明购物单位、时间,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办理验收手
续;
2、交通费的发票应注明事由和乘车人;
3、购置固走资产的发票除满足第一条要求办理入库手续外,应注明使用人;
4、报销招待费用的发票应注明事由;
5、发放劳务费、临时工资等必须附有领款人签字的明细表。
第三十条 在办理报销时,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3、不具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票。
第八章 借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申请借用现金或支票的,需填写借款单或领用支票申请单, 列明领用单位、经办人、用途、资金来源、金额(支票为预计金额)。
第三十二条 根据借款资金性质的不同,借款单或领用支票申请单,按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会财务按照审批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借用现金或支票。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从办理借款手续到报帐时的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帐,需书面向财务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一次借款I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已有借款来报帐者,不得 二次借款。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因私借款原则主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秘书长审批。
第九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现金支付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现不包括学会办公室属规划院编制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个人的各种资金、劳保、福利费:
4、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5、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 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按银行规定的限额j超过限额及时送存被行。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完整入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文、挪用和套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款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现长款或短款,立即查找原因,确认属于责任造成的应及时向秘书长汇报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不准用白条、临时借据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自 借支公款:不准保留帐外款。
第十章 支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票只限于在本会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和外单位。
第四十二条 支票用于本市经济业务往来结算。支票从签发日起10日内有效,对超期 未用的支票及时交回,不得涂改、撕毁。经办人应在领用支票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支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支票与密码或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
第四十四条 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和金额。 存根和正联的内容一致,不得空白,不得虚构用途套领、套支款项。财会人员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转帐支票,如金额或收款单位未定时必须注明限额。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经管的支票,应及时登记"支票领用、签发登记薄"。签发支票 因填写错误作废的,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并保存。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办理银行转帐交款、提现等使用支票,需由出纳填写银行汇单, 会计复核签章,财务主管核准。
第四十七条 因故作废的支票,支票申领人必须将作废的支票交回财务注销,一次领 用支票一般不超过两张,未报帐者不得二次领用。
第四十八条 若支票遗失,申领人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因挂失未达效力而发生的 款项损失,由申领人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及限额使用支票,若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由申领人个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报帐时需凭注明支票号码、印章清晰、金额准确的法定报销凭证F按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帐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向外汇款经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负责办理。
第五十二条 借款或支票领取人,负责向收款方催讨银钱收据或合法的发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凡是与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财务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部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