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01月25日  中国土地学会

(2003年1月25日中国土地学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科学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的宗旨:为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土地科学专项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款、本会自有资金三方面组成。

第四条 土地科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开展国内外土地科技学术交流,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编辑出版土地科学期刊和著作,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

第五条 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的任务:依法组织专项基金来源,科学配置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及时、准确反映专项基金的财务状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由本会负责人、捐款组织代表、捐款人组成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本会法人代表任主任,副主任2~4名、由委员选举产生,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组成常委会。

第七条 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的管理

1、土地科学专项基金由中国土地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2、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经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4、不得用于其他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5、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国债,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纳入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土地科学专项基金使用和审批:专项基金按项目进行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使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术活动工作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专项经费使用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预算后,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专项基金使用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确定协作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签定项目合作协议书或委托书,并据此向协作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需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委会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中国土地学会所属的办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凡是与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业务主管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财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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